2014-07-01来源:网易新闻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今天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务实创新举措。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我省加强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的一项重点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第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相对充沛的水资源是支撑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保护好水资源、利用好水优势是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的大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通过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既有“水之优”,也有“水之忧”,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执法手段偏软、惩治措施不力、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仍然存在,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十分紧迫。《条例》站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坚持严防源头性污染、严管过程性污染、严治现实性污染、严惩损害性污染,体现了全省人民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彰显了“绿色决定生死”先进理念,构建了浙江省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为有效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保障,对于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发挥生态环境比较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切实做好《条例》普法宣传工作。法律的普及是法律执行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条例》普法宣传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纳入法治湖北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着力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普法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另一方面,要突出《条例》普法宣传工作重点。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解读、集中宣讲、“法律六进”、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全面落实《条例》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法律尊严、发挥法律威力。《条例》对政府职责、水污染预防、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与应急、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把握这些规定和要求,就牢牢抓住了事关我省水环境保护的根本。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职,狠抓落实,特别要把配套制度建设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全省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考核办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按日连续处罚及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等具体实施意见,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抓紧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执法等形式,坚决依法打击、公开曝光和处罚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大力加强《条例》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质量管理理论启示我们,工作的计划、执行、监督、持续改进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科学程序和环闭系统。制度的效力在于执行,监督检查是重要手段。要通过加强《条例》实施的督查督办,实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不断完善督查督办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要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和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监督实效。省环保厅及省相关部门要适时对各地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认真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稳、准、狠的措施,重拳出击、重点治污,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把环境保护同经济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为加快“美丽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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